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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8争霸彩票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南沙弘达仓储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公告发布日期:2024-04-10 02:55:25 浏览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南沙弘达仓储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12月31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能源”)持有的广州南沙弘达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仓储”,原名“广州元亨仓储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成为其控股股东。以上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根据上述交易的相关协议,业绩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元亨能源承诺在交割后的三个会计年度(即2021年至2023年,以下简称“承诺年度”)内,南沙仓储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9,947.0472万元、12,433.809万元、14,920.5708万元(“承诺利润”)。如任一承诺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实际利润”)低于当年度的承诺利润的,则元亨能源应当对南沙仓储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当年度承诺利润-当年度实际利润。若三个承诺年度,南沙仓储实际利润总和大于承诺利润总和的,如元亨能源之前已向南沙仓储支付现金补偿的,则南沙仓储应在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元亨能源之前已支付的全部现金补偿。

  元亨能源承诺在承诺年度内,南沙仓储每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0亿元、60亿元、70亿元(“承诺营收”)。如任一承诺年度实际实现的营业收入(“实际营收”)低于当年度的承诺营收的,则元亨能源应当对南沙仓储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当年度承诺营收-当年度实际营收)/当年度承诺营收×1000万元。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对南沙仓储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关于广州南沙弘达仓储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司农专字[2024]号),同时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出具了《关于广州南沙弘达仓储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司农专字[2024]号)确认南沙仓储2023年度的净利润为331.6314万元,营业收入为7.02亿元。南沙仓储未完成上述业绩相关承诺。

  南沙仓储未完成2023年度业绩相关承诺主要系在石油化工行业经济运行情况未有显著改善背景下,仓储及贸易业务开展受阻,同时为应对行业波动,南沙仓储作出主营产品调整,产品调整尚需一定的培育期。

  针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2022年度元亨能源需向南沙仓储支付的业绩补偿款,同时结合南沙仓储2023年承诺业绩完成情况,公司经与元亨能源多轮谈判、不断协商,元亨能源向南沙仓储偿还了3亿元的业绩相关承诺补偿。以上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就剩余的业绩补偿款事项,公司正与元亨能源积极沟通。公司将持续关注南沙仓储的业绩情况,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南沙仓储盈利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25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3人,实际参加会议人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衡翔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16)全文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17)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有效执行,在公司经营各个流程、各个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

  《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8)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会议同意公司以现行公司总股本987,933,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公司本次现金分红总额为592,759,860.00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投资者进一步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会议同意本次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现金管理产品,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治理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本次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母公司净利润294,220,770.0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736,194,137.76元。报告期内,公司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金29,422,077.00元。

  公司拟以本公告披露之日的公司总股本987,933,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592,759,86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296,379,930股,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转增后公司总股份增加至1,284,313,030股。

  上述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按照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或其他不良影响。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投资者进一步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会议同意本次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本期利润分配总额的100%,达到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五条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合理回报股东等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合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公司预计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与关联方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名气家(广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彩神8争霸彩票、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144,229.10万元,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合计为26,436.33万元。(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于2024年3月2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已在董事会召开前提交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审议与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张应统先生、冼彬璋先生、郑权明先生回避表决;审议与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黄维义先生、纪伟毅先生回避表决;审议与公司董事黄维义先生、纪伟毅先生任董事的公司所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黄维义先生、纪伟毅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与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审议与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审议与公司董事黄维义先生、纪伟毅先生任董事的公司所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注:1.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2024年1月至2月数据未经审计;数据均为不含税金额。

  2.佛山恒益热电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曾担任董事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截至2023年8月该原董事已自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离任满12个月,2023年9月起佛山恒益热电有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方。

  3.公司原控股股东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佛山市新基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担任董事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2023年3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由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4月起广州小虎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中山市中润能源有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方。

  主营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总资产206,417万元,净资产36,205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34,323万元,净利润7,53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1,819.30万元,净资产为1,858.04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为12,710.32万元,净利润为684.1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主营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季华五路22号季华大厦3层301(住所申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3,417.91万元,净资产1,958.28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4,230.98万元,净利润12.1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佛山市控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彩神8争霸彩票,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其经营范围涉及政府政务云和智慧城市的建设、工业大数据发展规划、标准制定和产业政策研究等工作。该企业在公用事业行业信息服务有丰富经验,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开发、建设、经营市区管道燃气项目;销售:燃具,厨具、电子产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CNG及LCNG加气站。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资产112,413万元,净资产68,209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119,774万元,净利润8,63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采购代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名气家(广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名气家(广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名气家(广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燃气具、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燃气报警器、暖通设备、家用电器、燃气配套设备、水处理设备、净水设备、安防设备、环保设备、卫浴五金、智能家居、新风系统及其它厨卫产品的批发零售、上门安装、上门维修、技术咨询、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经营电子商务,展览展示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03地块B座16层1604单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总资产23,211万元,净资产-832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22,825万元,净利润-5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工程塑料、塑料合金及其制品,产品境内外销售;从事自产产品及同类商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及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供商业咨询服务(国家禁止类、限制类及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不含会计、审计、法律咨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总资产65,359万元,净资产9,382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30,517万元,净利润54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作为燃气工程材料经销商,其在业内有着良好口碑,材料质量可靠,性价比相对较高,广泛应用于行业内各燃气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管件、管材及其相关配件);从事上述相关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供商业咨询服务(不含会计、审计、法律咨询)。

  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置业路6号1楼102、2楼202、3楼302、4楼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总资产14,449万元,净资产9,481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6,993万元,净利润96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作为国内主要的PE管施工机具经销商,其产品性能稳定,广泛应用于各燃气公司并获得的评价相对较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力生产和供应;电力销售代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天然气相关设备、设施租赁;在中山小榄镇内以管道方式供应代天然气、石油气、油制气、天然气及承接管道维护工程;燃气炉具及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及相关辅助业务。分支机构经营以下项目:代天然气、石油气、油制气、天然气的储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资产16,032万元,净资产8,721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24,528万元,净利润1,23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燃气经营;建筑物燃气系统安装服务;管道设施安装服务(输油、输气、输水管道安装);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制造;日用电器修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资产58,569万元彩神8争霸彩票,净资产21,112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64,127万元,净利润5,83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天然气(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批发(不带存储设施)、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城镇燃气除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总资产8,875万元,净资产5,679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20,757万元,净利润42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的开发、销售、实施和相关售后服务;硬件以及集成系统的销售、安装及维护;企业业务流程改造的管理咨询;及其他外包服务

  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其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作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其研发技术专业,服务质量高,在燃气行业有丰富的开发和服务经验,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主营业务: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领域进行投资。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招商开元中心03地块B座17层1701-1712单元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主营业务:天然气的批发(不带存储设施)、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城镇燃气除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30,844万元,净资产15,832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126,389万元、净利润3,69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控制的下属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主营业务:建设液化石油气基地、专用码头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经营低温常压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加工、销售和仓储业务。建设液化天然气基地、专用码头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经营液化天然气的装卸、储存、加工、销售和仓储业务。船舶租赁。燃气经营;货物进出口。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总资产253,209万元,净资产186,671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收入708,800万元,净利润4,56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是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黄维义先生、纪伟毅先生在深圳燃气担任董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法人主体,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公司本次预计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以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方卓通管道系统(中山)有限公司、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名气家(广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港华紫荆燃具(深圳)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公司与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港华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港际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参考国内LNG市场价格、管道气价格等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制定;公司与佛山市福能发电有限公司、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参考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确定;公司与卓锐智高(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比照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价格或同行业收费价格情况后确定;公司与佛山市电子政务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高顿泰新热能有限公司、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要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行为而对关联方形成任何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开展的日常交易行为,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次交易具有必要性、连续性、合理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定价原则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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